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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之五
2008-08-01 10:29:50 来源:
解读四、合同期限规则
[法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读]
1、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前提条件变化:由原来《劳动法》第20条的“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变化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员工手中,用人单位无主动权,但是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一要及时向劳动者提出续签合同的条件,如岗位、工资等条款均可与员工重新商量,但绝不可待到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商量,必须提前一个月,否则将成为事实劳动关系。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证据。
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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